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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公“爽劇”并非宋代事實

      2023-03-23 08:05:00 來源:法治日報·法治周末

      “‘官告民’比‘民告官’更能體現社會的進步,因為‘官告民’的出現,顯示了官民發生利益爭執后,官不是企圖借手中權力壓制民就范,而尋求通過司法部門的仲裁來解決爭端。這是對法治的信仰”

      ■《大宋之法》

      作者:吳鉤

      出版社: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

      □  陳斌

      在傳統戲劇中,關于包公不畏權貴、大義滅親、秉公斷案的作品早就深入人心。近年來的一些影視作品中,包公已有從公正無私向神探方向發展的趨勢,其未來的人設似乎更加難以預料。

      長期致力于宋史研究的學者吳鉤經過仔細考證后指出,“宋代司法有著非常嚴格的回避制,法律絕不允許法官與原告、被告之間存在親嫌關系”。包公劇雖然看著很爽、很解氣,但除了包文拯這一人物是真實存在外,諸多故事均來自于后人杜撰,尤以元明清作者為著。

      中國的緩刑制度比英國早約6個世紀

      近年來,吳鉤出版過多部叫好又叫座的宋史主題作品。在《大宋之法》這本書中,吳鉤從法理、制度、刑事、民事四個方面入手,通過援引大量宋人記錄的法律案件,并與宋代法條相互參證,真實還原了宋代司法制度及其實踐。透過吳鉤披露的諸多歷史細節不難發現,宋代法條在回避制、緩刑、私權保護等多個方面均有積極的嘗試,時間上早于西方國家,這也為中華法律發展歷史沿革留下厚重的一筆。

      筆者此前斷斷續續看過吳鉤關于宋代“緩刑”的介紹,但大都限于篇幅,了解不細不深。本書中,吳鉤再度通過對宋代的“寄杖”與“封案”進行詳細闡釋,從而指出,中國緩刑制度比1842年英國法官希爾創立的緩刑早約6個世紀?!八^寄杖就是將杖刑‘寄存’起來,暫不執行;所謂‘封案’,便是將判決書封存入匣,暫不執行”,無論“寄杖”還是“封案”,只是暫緩執行,重在以觀后效。從因果設置邏輯上看,這跟現代的緩刑有著異曲同工之妙。

      眾所周知,西方奴隸制不僅時間跨度長,而且還有影響極大的販奴運動。而宋代所謂的“家奴”更像是一種雇傭關系,有著較為明顯的期限。為防止出現“終生為奴”的情況,“宋代法律規定了雇傭奴婢的最高年限:‘在法,雇為婢,限止十年’,‘其限內轉雇者,年限、價錢各應通計’”。對于一些品官以“養女”之名變相延長“奴婢年限”的現象,法律又單獨對“品官之家典雇女使妄作養女立契”的情況進行了規定。另一個常為影視作品誤導的現象是,宋代打官司并不用下跪。

      “‘官告民’比‘民告官’更能體現社會的進步”

      在吳鉤看來,“‘官告民’比‘民告官’更能體現社會的進步,因為‘官告民’的出現,顯示了官民發生利益爭執后,官不是企圖借手中權力壓制民就范,而尋求通過司法部門的仲裁來解決爭端。這是對法治的信仰”。吳鉤認為,這種官司更能體現“司法的溫情、權力的謙抑與法治的勝利”。

      在宋代的行政訴訟立法中,還有一條非常奇特的規定:如果是“民告吏”,則即便是誣告,牽頭之人也不用“反坐”。這一點顯然更加難能可貴,畢竟民與官二者手中掌握資源不相匹配,百姓對信息的掌握難免有所差池。

      宋代法治體系的先進性體現在多個方面,比如,司法體系較好地彰顯了專業人做專業事的特點。有別于其他朝代,宋代從事司法工作的“判官、推官、左右軍巡使、軍巡判官,都是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受過司法專業訓練的司法官,他們在就職之前,往往需要通過嚴格的法律考試”。

      吳鉤進一步指出,因為司法從業人員極為專業,所以宋代不存在師爺、胥吏等幕僚。

      吳鉤的這一發現極為重要,因為“德國學者馬克斯·韋伯這么評價傳統中國的司法官,說中華帝國的官吏是非專業性的,士大夫出任的官吏是受過古典人文教育的文人,他們接受俸祿,但沒有任何行政與法律的知識,只能舞文弄墨,詮釋經典;他們不親自治事,行政工作掌握在幕僚(指師爺、胥吏)之手”。遺憾的是,韋伯的這一觀點曾廣泛被學者引用,甚至包括國內的許多學術著作。

      宋代法律為后人詬病之處

      作為一部關注宋代法律體系的著作,吳鉤還以極為有趣的筆調回答了人們對歷史上特別是宋代杖刑的誤解。比如“四折除零”模式,比如杖刑對瘡病病人和孕婦等有暫緩條款,而杖刑實施也不是我們想象中的輪流上陣,而是“行刑人不得停下休息一下再打,也不可中途換人”。

      吳鉤解構的宋代法治體系翻出了不少新內容,如對私權的保護、冤假錯案的賠償等規定即便放在今天也不過時。從這方面不難看出,較為發達的法治體系為規范社會秩序,特別是為社會的發展繁榮提供了有利的法律保障。想這必也是宋代經濟、文化、教育極其繁榮的重要原因。

      不過,宋代法律也飽為后人詬病。據考證,宋代“尚書六曹條貫”多達3694冊,“敕令格式”1000余冊。法令繁雜,在傳統書寫時代,法官及時學習掌握尚且并非易事,準確檢索難度可想而知。而一些通過“敕令”形成的法條,更大程度上取決于上層道德意志,所以難免出現“前后矛盾,內容的混亂”。

      對同一事的立法區別,也可能導致選擇性施法,為徇私枉法者留下了空子。

      梁啟超就曾指出:“宋代法典之多,實前古所未聞。每易一帝,必編一次。甚者每改一元,改編一次,蓋終宋之世,殆靡贈不從事于編纂法典之業。其法典內容,非必悉相異,殆因沿前法,略加修正而憶,然莫不哀然成一巨帙,少者亦十鄭,多者乃至數百卷,亦可謂極千古之壯觀矣?!?/p>

      責編:肖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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