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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歐洲學者眼中的印歐人社會

      2023-03-02 10:26:00 來源:法治日報·法治周末

      【周末書話】

      莫斯的命題沖擊了西方政治哲學的一個基本起點——社會契約論。在莫斯看來,社會原本既無契約、也無市場,有的只是禮物。交換與契約總是以禮物的形式達成,理論上這是自愿的,但實際上,送禮和回禮都是義務性的。古代社會的基礎在于給予、接受和回報這三重義務,其基礎不是契約,而是社會連帶主義學派所說的準契約


      □ 劉文科

      曾經在某一個時期,歐洲的學者開始研究視野之外的原始部落,并將這種學問稱為人類學。誠然,這種研究是以歐洲人為中心的視角去觀看他者,并且將原始部落的人群生活類比于自己祖先的生活。

      在這種研究范式下,歐洲人還產生了一個新的研究趨向:他們愿意將拉丁人、日耳曼人、印度人等這些印歐人(印度歐羅巴人,印歐語系諸民族的總稱)群體,看作一個有著共同祖先、共同文化特征和共同族群記憶的種族,認為他們的習俗、神話、秩序、思維模式、語言都存在共同點。

      三本有關印歐民族的著作

      筆者至少連續翻了3本有這樣想法的學者的著作:一是英國法學家梅因的《古代法》;二是英國古典人類學家霍卡的《王權》;三是法國人類學家莫斯的《禮物》。

      梅因的《古代法》是許多讀者熟悉的。他認為:印度人和羅馬人系出同宗,而其原始習慣也具有高度的相似性。但是,由于印度人沒有《十二表法》,無法像羅馬那樣避免民族的悲慘命運。

      霍卡在《王權》一書中,更加大膽地將印歐民族的古代傳說綜合起來。他猜測,印歐民族中,王就是神,而且是太陽神。

      霍卡說,早在公元前2400年,蘇美爾的一個王就說:根據太陽神的法,他篤行正義。柏拉圖的《克拉底魯篇》中,有人說:正義就是太陽,因為只有太陽是穿透和燃燒的元素,是自然的衛士。王的正義無可避免地是他作為太陽神的結果。事實上,他作為太陽而存在的全部意義就在于通過賦予宇宙和部落以規律性而讓大地與人得以豐產。

      更有趣的是莫斯的《禮物》。莫斯在《禮物》一書中,對交換與契約進行了考古學的研究。通過對斯堪的納維亞、西北美洲和美拉尼西亞等地古代世界的資料匯總,莫斯得出了這樣一個命題:人類社會原本沒有市場、買賣、互贈或易貨貿易,甚至于連契約都沒有。

      關于古代社會的基礎的一種理論

      莫斯的命題沖擊了西方政治哲學的一個基本起點——社會契約論。在莫斯看來,社會原本既無契約、也無市場,有的只是禮物。交換與契約總是以禮物的形式達成,理論上這是自愿的,但實際上,送禮和回禮都是義務性的。古代社會的基礎在于給予、接受和回報這三重義務,其基礎不是契約,而是社會連帶主義學派所說的準契約。

      莫斯在《禮物》一書中列舉了若干經典的人類學例子。比如,西北美洲部落的“夸富宴”。

      “夸富宴”上,要么贏得一切,要么喪失所有。在這些盛大的節日中,每個人都力爭比別人給出的更多,以壓倒對手,把別人置于他名字的陰影之下。誰看上去失去最多,誰就是這個競賽中的贏家。其中的邏輯與黑格爾在主奴辯證中所描述的拼死掙得承認的邏輯密切相關。

      莫斯告訴我們,這種邏輯以兩個原則為基礎:信用和榮譽。不是馬上償還,而是稍后回報,這就是信用。這種回報要盡可能延遲,要比已經給付的多,而且還得越晚就要還得越多。只有那些足夠強或者自認為足夠強的人才會延遲回禮。因為,如果回贈的禮物不比收到的禮物多,那么就會失去榮譽。這也就是第二個原則,就像我們中國人所說的“面子”。

      信用和榮譽原則在古代法律與經濟中的遺存

      莫斯對原始部落的人類學研究,并非只是為了滿足好奇心。這些研究的結論也有助于我們對自身的社會作出歷史的解釋。接下來,莫斯開始考察上述原則在古代法律與經濟中的遺存。

      莫斯首先考察了羅馬法。他認為,古代羅馬社會中,人們曾經用familia和pecunia來區分房屋中的物(奴隸、馬、騾子、驢)和遠離牲口棚而生活于田野的牲畜。同時,轉讓這兩種物的法律程式,在起源上因而被區分為res mancipi和res nec mancipi。

      在羅馬人的觀念中,物因此被分為“在屋里的”永久而基本的,以及可以流轉的。在res mancipi這詞中,res一詞從起源上來講,意為禮物、讓人開心的東西。因而,res的本意首先應該是取悅他人的東西。另外,事物往往印有家族財產的標記。這樣我們就能理解,這些事物經過莊嚴的流轉程序之后,為什么會成為一種法律的紐帶了。因為,即使東西已經在接受者手中,該物本身卻仍然在一段時期內部分地屬于最初的所有者的家,它與之相聯結并且約束著現在的所有者,直到后者履行契約、解除義務,即交付了作為補償的物品、金額或勞務以后為止。

      莫斯認為,拉丁人一定曾經有過這種形式的法律、道德和經濟,只不過它們被淡忘了。羅馬人區分了對人權與對物權,并把買賣從贈禮和交換中分離出來,使道德義務和契約各自獨立,特別是在觀念上區別了儀式、法律和利益。

      除了拉丁人之外,莫斯還考察了其他印歐人。在古代印度,婆羅門的史詩和律法一直籠罩著陳舊的氣氛。饋贈仍然是義務性的,事物仍然具有專門的品性,物仍然是個人的一部分。送出的東西,會在今生或來世產生報償。它會自動給施與者帶來與之相當的東西:所送出去的東西并沒有失去,它會自己再生產;人們在他方又會得到與之相同者,而且有所增值。

      根據古代文獻的記載,在婆羅門之間的饋贈是相當繁復的,而且充滿了現代人不可理解的地方。在接受者與贈送者之間,因為饋贈而建立起密切的聯系,并且施加了諸多束縛。禮物既是應該送的,也是應該收的。所送的事物本身在雙方之間形成一種無可挽回的關聯,當禮物是食物時尤其如此。

      在古代日耳曼社會,買賣和價格的觀念是很晚才形成的。但是贈禮的體系極度發達。在部落內部的各個氏族之間,氏族內部的各大家族之間以及部落之間、首領之間甚至國王之間,人們的生活在道德和經濟上都是處在家庭群體的封閉圈子之外的。因此,他們就借助大規模的抵押、宴會和饋贈,通過贈禮和結盟的形式,相互溝通、相互幫助、相互聯合。

      莫斯認為,日耳曼人的各種契約都必須要有抵押。被接受的抵押可以使雙方履行承諾,因為一個人占有了他人的某樣東西,而對方作為該物原來的主人,會使之具有“魔力”。而且抵押往往要一分為二,由立約雙方各持一半。盡管抵押是強制性的,但是用作抵押的東西不值什么錢。等到已交付的事物得到償付后,它們便會物歸原主。

      責編:馬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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