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誠信旅游環境 不能僅靠旅游誠信指導價
2020-09-03 10:21:00 來源:法治日報·法治周末
張云耀
8月8日,云南省麗江市文化和旅游局、麗江市旅游協會發布了《麗江市旅游誠信指導價》,其中包括了日均最低消費參考價和主要旅游產品地接誠信指導價等,由于正值疫情常態化后文旅業復蘇的重要時刻,所以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討論。
麗江此次發布的旅游誠信指導價并非第一次,國內也不止麗江一地有此做法,其起點和初衷是很好的。長期以來“低價團”、“零負團費”這一類型的旅游團成為社會的詬病,2013年10月1日正式開始實施的旅游法第三十五條就明令禁止“零負團費”,同年12月16日,原國家旅游局印發了《關于嚴格執行旅游法第三十五條有關規定的通知》,要求各地堅定不移地取消“零負團費”等違法經營行為,嚴格執行旅游法第三十五條。此后,北京、四川、重慶、海南、桂林等地均陸續公布了旅游最低參考價,用以回應社會普遍關注的“零負團費”問題。
由于旅游產品的特殊性,其服務涉及領域廣,包括了吃住行游購娛等諸多方面,因此,定價需要通盤考慮,通過降低某一個環節的價格來吸引消費者最終通過整體旅游產品均衡獲利也是常見的市場行為。加之,旅游產品較強的季節性和服務產品的不可儲藏性特點,在一個較長的周期內也會因購買時間和購買機會的不同,出現不同的旅游產品定價。政府和機關組織公布旅游最低參考價格是一個有益的嘗試,有利于建立一個誠信的旅游消費環境。
旅游產品價格調節要充分注意“市場看不見的手”和“政府看得見的手”之間的調節作用。價格法第三章第十八條規定五種商品和服務在必要時可以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總體而言,這五種商品和服務均系國民經濟發展和人生活關系重要、資源稀缺、自然壟斷的極少數商品、重要公用事業和公益性服務。
因此,政府就一般性旅游產品制定指導價恐有越權之嫌,在這種情況下,需要對誠信指導價的適用范圍和價格水平予以說明,還需要進一步明確誠信指導價格針對的群體,究竟是旅游消費者還是旅游服務提供商。
而此次,麗江公布的旅游誠信指導價中有些是屬于市場主體有決定權的商品和服務,這一類產品具有極強的市場調節幅度。此外,還有像古城維護費和部分國有景點門票價格又屬于政府定價,這一類產品幾乎沒有什么浮動區間。這種情況下,極易讓旅游消費者誤以為指導價就是市場價格,而限制了市場主體的定價自由定價空間,特別是酒店等服務產品由于具有很強的個性化服務而增值,最終的價格遠遠超過誠信指導價,這便有可能讓消費者產生誤解覺得價格虛高,不夠誠信的印象。
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管不能因指導價出臺而缺失,此次麗江出臺的旅游誠信指導價更多起到了對旅游消費者消費的提醒作用,提醒旅游消費者若選擇低于成本價的旅游線路和產品,消費有風險,這是營造誠信旅游氛圍的重要措施,但切勿因為公布了誠信指導價格后,就對選擇低于成本價的旅游線路和產品的旅游消費者的權益保護出現真空狀態。
因為旅游產品定價的復雜性,更應該嚴格執行旅游法第三十五條有關規定,從源頭上管制強制購物問題,不應該以低于或者高于誠信指導價為標準,而應該以是否有強制購物為標準進行行業監管,即使是參加了低于誠信指導價的團隊,一旦出現強制購物就應該按照相關法律規定予以處理。價格只是表象,更重要的是經營行為,政府規范的應該是經營行為而不是自由定價權,更不能因為公布了誠信指導價格就放任低于誠信指導價的旅游活動中的強制購物問題。
(作者系北京法學會旅游法研究會常務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