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礦行為執法尺度不一 全國政協委員提案呼吁釋法
2023-03-16 08:56:00 來源:法治日報·法治周末
圖為全國政協委員、青海恩澤律師事務所主任馬海軍。
《法治周末》記者 孫繼斌
在今年的全國兩會上,全國政協委員、青海恩澤律師事務所主任馬海軍提交了《關于正確認定非法采礦行為,對〈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進行立法解釋和司法解釋的提案》(以下簡稱《提案》),引起廣泛關注。
《提案》認為,司法實踐中非法采礦罪執法尺度不一,為此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非法采礦罪作出立法解釋、建議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釋。
北京律師協會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礦產資源法律事務部主任曹旭升認為,馬海軍委員針對非法采礦罪的《提案》,有利于礦企復工復產,有利于礦業行業的高質量發展,有利于保障礦業資源安全,有利于保障刑法、刑事訴訟法和礦產資源法的正確實施。
非法采礦案執法尺度不一
“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對非法采礦行為雖有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雖有司法解釋,但對非法采礦行為理解和把握不一,存在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及其配套規定無法辦理或者無須辦理采礦許可證的行為,將沒有社會危害性或社會危害性較小不構成犯罪的行為認定為非法采礦罪,將自然資源主管機關不認為是非法采礦的行為定罪追責;而且各地同案不同判現象也較多,執法尺度不一?!瘪R海軍向《法治周末》記者解釋說,這不利于礦業的正常發展。
具體說來,這種現象具體表現在七個方面:
一是將按備案勘查方案進行洞探、井探、槽探等產生礦石的行為認定為非法采礦;
二是將按備案開發利用方案施工產生礦石的行為認定為非法采礦;
三是將按備案設計要求施工的各種建設工程產生礦石的行為認定為非法采礦,如修路、建房、建廠、挖基坑、土地平整、安全整治、土壤改良、生態修復、固廢利用、煤礦滅火工程等;
四是將雖在礦區范圍內開采但超出備案登記儲量或備案登記礦種的開采行為認定為非法采礦;
五是將采礦許可證換證、延續期間在礦區范圍內開采的行為認定為非法采礦;
六是將超過行政許可的生產規模進行開采的行為認定為非法采礦;
七是將行政機關許可開采但未頒發采礦許可證的行為認定為非法采礦。
涉罪定義不清晰是主要原因
礦產法律師曹旭升對此感同身受。
之所以會出現上述現象,馬海軍和曹旭升一致認為有以下三個原因:
一是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對非法采礦罪的定義不清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規定:“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p>
這里規定了構成非法采礦罪的幾個條件:1、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2、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3、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4、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但并沒有給出清晰明了的關于非法采礦行為的定義,致使在適用過程中有些司法機關對非法采礦行為把握不準。
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對什么是非法采礦行為并沒有具體的解釋。
雖然《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對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作了解釋,第二條對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作了解釋,第三條對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作了解釋,但并沒有對什么是非法采礦行為作出解釋,致使在實踐中各地司法機關認定非法采礦行為尺度不一。
三是司法人員普遍對礦業專業知識并不理解。
現在各地司法機關都成立了專門辦理非法采礦案件的機構,但辦案人員大多對礦業專業知識并不十分熟悉,對礦與非礦、合法與非法、此礦與彼礦等專業事實不能準確把握,從而導致事實無法準確認定,進而將不構成非法采礦的行為認定為非法采礦行為。
為此,馬海軍在《提案》中建議:
一、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中的“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予以立法解釋?! ?/p>
二、建議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修改《關于辦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完善關于非法采礦罪的司法認定,調整量刑起點為五十萬元至一百萬元,且非法開采量超過合法開采量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