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字正義視閾下的互聯網司法
2021-09-16 16:38:00 來源:
□趙瑞罡
責任編輯 仇飛
數字正義是人類發展到數字社會對公平正義更高水平需求的體現,是數字社會司法文明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互聯網司法的最高價值目標,以保護數字社會主體合法權益為出發點,以激勵和保護數字經濟依法有序發展為原則,以互聯網司法模式的深度改革和高度發展為保障,以多方聯動的數字治理為手段,以滿足數字經濟高質量發展對司法的新需求、規范數字空間秩序和數字技術應用倫理、消減因數字技術發展帶來的數字鴻溝,進而實現數字社會更高水平的公平正義為目標。
數字正義的應有之義
從互聯網司法的角度,筆者認為,數字正義應該包括以下維度:
第一,數字正義必須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導,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貫徹新發展理念。數字正義的實現水平是數字社會司法文明發達程度的重要標準;
第二,數字正義是對人類正義觀的豐富,二者既一脈相承,又具有明顯的發展和進步,主要體現數字社會、數字經濟的時代特征和正義需求,以滿足數字經濟高質量發展對司法的新需求、規范數字空間秩序和數字技術應用倫理為主要價值目標;
第三,數字正義是不斷發展的,在數字社會發展的初級階段,數字正義的實現是以互聯網審判模式的完善和有效運行為基礎,互聯網法院作為智慧法院建設和互聯網司法模式的領跑者,是數字正義創造和輸出的引領力量;
第四,互聯網法院是創造數字正義的“標桿法院”,公正高效的在線審判是基礎、裁判規則的持續輸出是核心、規則的有效執行和遵守是目標,代表著數字法院未來的發展方向;
第五,在數字技術的支撐下,實現正義的效率更高、更精準,但對于數字技術應用產生的數字鴻溝、技術向惡等問題則需要通過機制和規則的完善予以彌合,以促進數字技術創新活力不斷釋放;
第六,數字經濟的發展和數字技術的不斷進步,新類型糾紛不斷出現,社會主體對數字正義的需求必然是更加多元化,更高水平的數字正義需要社會各方協同的數字治理才能實現。
互聯網法院是實現數字正義的引領力量
北京互聯網法院自2018年9月9日成立以來,在國家全面依法治國戰略與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大格局中,持續發揮功能型法院的職能作用,大力推進科技創新和司法創新的深度融合,積極探索和建立適應互聯網時代需求的訴訟規則和裁判規則,在完善中國特色、全球領先互聯網司法模式過程中向數字正義邁進,為首都加快建設全球數字經濟標桿城市、構筑高質量發展新優勢輸出北互經驗、貢獻北互力量。
從審判實踐來看,互聯網法院在實現數字正義的過程中發揮著重要作用。
首先,保護個人數據信息安全,規范數字經濟數據要素市場。我院審理的黃某起訴的“微信讀書”侵害用戶個人信息案中,認定平臺在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時,應根據信息性質、使用方式、使用場景等,以合理方式讓用戶獲得清晰認知,并征得用戶有效同意。通過該案的依法裁判有助于規范與指引數據產業行業規則的建立,推動健全數字領域政策法規體系,加快完善數據權利司法保護規則。
其次,完善知識產權保護規則,激發數字經濟市場活力。在我院審理的周某訴申屠某某侵害類電作品著作權糾紛一案中,認定延時攝影若具有獨創性,應作為類電作品予以保護。通過依法裁判不斷完善數字經濟視閾下網絡知識產權保護規則,鼓勵數字經濟主體創新發展,為公眾提供更為新穎、更加豐富的文化產品。
第三,規范互聯網商業競爭秩序,優化數字經濟營商環境。數字經濟的發展應當通過裁判規則促進新業態、新模式在公平競爭的框架下發展,對于破壞商業經營秩序的行為應堅決規制。在我院審理的某公司起訴的“共享會員”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中,認定惡意利用他人視頻資源牟取經營利益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通過依法裁判明確共享經濟實質和不正當競爭之間的邊界,呵護數字經濟新業態、新產業的蓬勃發展勢頭,助力優化數字營商環境。
第四,準確界定數字平臺責任,推動數字空間有效治理。在我院審理的吳某起訴的“超前點播”網絡服務合同案中,認定網絡服務平臺探索新的商業模式,不得損害已承諾于用戶的合同權利。通過裁判合理界定平臺責任,支持平臺企業創新發展,促進平臺依法規范發展,提升數字空間治理水平。
第五,堅決打擊網絡黑灰產業,助力數字經濟健康發展。網絡黑灰產已經成為互聯網行業的“毒瘤”,嚴重危害網絡生態環境與數字經濟的健康發展。在我院審理的許某起訴的“暗刷流量”合同交易無效案中,認定原被告雙方簽訂的以非法技術手段提高點擊量、制造虛假流量誤導網絡游戲玩家的網絡服務合同無效。通過依法裁判明確行業發展的法律邊界,打擊了互聯網黑灰產業的生存空間,提升了治理網絡黑灰產業的法治化水平。
第六,劃定新技術應用保護邊界,加強創新成果司法保護。全球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興起,以大數據、人工智能、物聯網等為代表的數字技術正全面向經濟社會各領域滲透。在我院審理的某律所起訴的全國首例“軟件智能生成物”著作權侵權案中,認定人工智能生成內容不構成作品,但應賦予軟件使用者相應權益。通過依法裁判積極探索人工智能、大數據等新技術帶來的新客體保護規則,合理劃定新技術應用保護邊界,讓新技術應用成為數字經濟發展的內驅動力。
第七,注重涵養互聯網新業態,助力數字經濟新引擎。數字經濟中,互聯網新技術、新業態不斷翻新迭代,許多新類型的矛盾糾紛緊緊依附于新業態發展相伴而生。在我院審理的王某起訴的全國首例“直播帶貨”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件中,認定直播帶貨中的私下交易應為主播實施的經營行為。通過依法裁判為規范流量經濟時代的直播帶貨行為提供指引,運用司法智慧為數字空間定標尺、明邊界、促治理。
第八,規制網絡算法邏輯法則,助力數字社會信用體系構建。算法選擇是通過自動分配與某些選定信息的相關性來定義,涵蓋搜索、預測、監視,發展到過濾、推薦和內容生成等功能。在我院審理的陳某某訴某平臺網絡服務合同糾紛一案中,認定被告在通過網絡平臺提供服務時未盡到提示義務,在締約過程中存在過錯。通過該案指明了平臺經營者在為消費者提供服務時應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充分發揮算法有利因素,提供匹配性、精準性、人性化式消費服務,推動互聯網誠信空間建設。
第九,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數字社會和諧秩序。在我院審理張某某起訴的“粉絲微博評論藝人”侵害名譽權案中,認定被告的行為給張某某的人格權造成了嚴重傷害,構成侵權。被告通過微博獲取網友打賞,屬于借助涉案侵權行為獲利的行為應予收繳。通過裁判明確網絡用戶可以對公眾人物進行合理評價,但不能逾越法律邊界,更不能因違法行為而獲取利益。
打造中國特色的數字正義模式
北京互聯網法院緊跟數字時代步伐,提升司法公開質效。依托前沿科技與司法的深度融合,不斷提升互聯網司法公開的廣度、深度和維度,優化司法公開的形式,以更直觀、更立體和全方位的形式升級優化“可視正義”。依托線上庭審全網直播,截至2021年上半年案件庭審點播量已超8000萬人次,公眾可隨時隨地旁聽或回看。
經過三年互聯網司法的探索,北京互聯網法院形成了一系列可復制、可推廣、可輸出的經驗。在依法公正高效集中審理現有案件的基礎上,積極探索研究大數據合法使用邊界、平臺封禁、網絡虛擬財產保護等一系列前沿問題,大力加強專業型、復合型、國際型人才培養,為下一步集中審理涉網新類型、新業態、新模式案件做好儲備和積累,持續保障互聯網法院為網絡空間治理提供高質量司法供給能力,努力實現互聯網法院的功能定位和歷史使命。
在未來,北京互聯網法院在實現數字正義方面應當更有所為,探索管轄范圍向數字經濟各領域延伸,深入挖掘能夠進一步推動數字經濟繁榮、促進網絡空間治理的先進互聯網司法規則,努力構建中國特色、世界領先的互聯網司法模式,以數字正義推動實現更高水平的公平正義。
(作者系北京互聯網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